原告吴先生诉称,他与被告赵女士系自由恋爱,登记结婚后生有一女,双方感情较好,没有任何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,双方父母也对子女和下一代倾注了极大关心和支持。
2011年年底,二人在双方父母支持下,共同借款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,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南一区。2013年年初,为解决女儿上学问题,赵女士提出在海淀区为孩子购买学区房,房价260万,加上其他税费总价280万。